1 月 5 日消息,信息显示,近日,关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多个商标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书公开。
此前,异议人苹果公司提出,小米公司第 20304105A 号“小米 AIRBOOK”商标,第 33495511 号、第 33510323 号、第 33491672 号“MI App STORE”商标与苹果公司的“MACBOOK AIR”“APP STORE”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理后,对小米公司上述商标作出不予注册的决定。小米公司不服初审决定,申请复审。
复审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异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因此,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被异议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
评论区